绍兴市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9-25] 浏览

为促进残疾人之家建设提升,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在残疾人之家实现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和省人社厅、省残联《关于落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通知》文件精神,计划在全市残疾人之家设立就业驿站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

在残联认定的残疾人之家设立就业驿站,为残疾人开发公益性岗位,从事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等工作。

1.开发对象。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持证残疾人,统一将持证未就业残疾人纳入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残疾人之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优先。

2.开发标准。在全市残疾人之家开发助残管理服务公益性岗位,其中庇护25人及以上残疾人的可以开发3个公益性岗位,庇护15人(含)至25人残疾人的可以开发2个公益性岗位,庇护15人以下残疾人的可以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

二、申报程序

1.岗位申报。由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主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报县级残联审核,经县级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安置对象需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方可聘用上岗。

2.资金来源。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人力社保局从就业促进经费中列支。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所在残疾人之家负责日常管理,区、县(市)残联负责残疾人之家庇护残疾人数量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摸排,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资格认定及资金保障。具体岗位管理按照《绍兴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提质扩容行动实施方案》(绍市人社发〔2022〕37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定员,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岗位应尽早落实,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做好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