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目前三区已实施,其他县(市)还未执行。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促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绍市委办综〔2022〕17号)文件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本着“方便残疾群众办事,让残疾群众少跑、甚至不跑”的目标,参照越城区做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抓紧落实,柯桥区、上虞区可优化参照执行。
一、补助对象
绍兴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包括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已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或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相应期限内不得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二、补助项目和标准
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50%(取整数)给予补助,补助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发放办法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无需个人申请,通过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直接发放至其个人账户。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自然年度“一年一补”。
2.在异地参保的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申请补贴,并提供相关材料(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职责分工
县级残联、人力社保局、医保局、财政局和各镇(街道)密切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比对,细化各环节的衔接措施,严格核准程序,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到位。
1.县级残联负责提供辖区内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基本信息、梳理汇总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清单及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2.县级人力社保局负责比对、提供辖区内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单(灵活就业人员)及相应参保期限、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失业保险金等情况;
3.县级医保局负责比对、提供辖区内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名单(灵活就业人员)及相应参保期限等情况;
4.县级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5.各镇(街道)残联负责核查本行政区划内残疾人灵活就业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拟享受对象相关信息。
五、补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