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在绍兴市柯桥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钱昌夫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柯桥新篇章。全年共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类监督案件1889件,所办案件获评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件、典型案例1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典型、精品案例9件(注:统计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一、扛起检察使命担当,全力服务保障平安柯桥建设
始终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夯实社会稳定基石。
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紧盯亚运会亚残运会、“枫桥经验”60周年纪念活动等重大节点,扎实做好检察环节保平安护稳定工作,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251件330人,提起公诉984件1523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对被害人多达190余名的一恶势力团伙非法催收债务案,依法提起公诉20人,力求除恶务尽。推动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全区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相较5年前同比下降32.24%。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依法惩治各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38件61人,涉案金额达40亿余元,并强化系统性追赃挽损,在办理“中油溢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协同公安机关历经1年追赃挽损2000余万元。
自觉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聚焦不法分子以村公益设施建设为名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等案件背后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2件,为行业治理开出检察良方。有力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对漓渚镇徐某某长期以信访为名,捏造事实对村干部进行诬告陷害,依法予以刑事打击,为基层干部履职撑腰。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联合公安机关在全省率先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犯罪,依法惩治7名涉案人员,推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牵头出台监管协作机制。严惩“双减”后校外隐形培训涉“未”犯罪,对一培训教师利用“一对一”授课侵害未成年学生,依法立案监督、从严打击,推动全区开展教培机构入职查询,织细织密未成年人防护网。
彰显司法力度和温度。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严惩恶意欠薪行为,对一起因违规分包转包引发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在检察环节有效助力181名农民工足额追回拖欠工资520余万元,实现案结事了。对因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负责人,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予以宽缓处理,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依法批捕30人,起诉34人;对情节轻微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诉22人,助力迷途少年重新起航。坚持向前一步解决问题,成功促成轻伤害、交通肇事、劳动报酬争议等刑事、民事案和解44件,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在办理一起涉追偿权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所涉房产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归女方及其子女所有,后因男方债务纠纷被查封,联合法院双向发力,共同推动男方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效保障妇女儿童“住有所居”。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112名涉案困难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开展司法救助,确保共同富裕道路上一个都不少。
二、创新检察履职方式,助力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
依托轻纺城检察室,挂牌成立“柯桥区营商环境法律监督中心”,同步开辟成立“非公经济法治护航基地”和“企业家法治会客厅”,集中统一履行涉企“四大检察”职能,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向纵深推进。
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依法惩治与平等保护相结合,起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74人,护航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对犯罪情节轻微的65名企业经营人员和骨干作出不捕或不诉处理,对3家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依法护企业、促治理。破解涉案企业补税难题,协助20名涉税犯罪人员补缴税款910余万元后,依法予以从轻处理。联合税务、法院等部门建立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涉税征缴协同机制,补征税款270余万元,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扎实开展纺织印染领域合同诈骗专项监督,办理合同诈骗案件14件39人,累计涉案金额2.5亿余元,有力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依法遏制恶意“维权”,围绕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同一事实已有胜诉生效裁判的前提下,仍被反复恶意诉讼长达两年,致使企业账户被冻结而无法正常经营,联合区法院积极启动恶意诉讼甄别机制,对企业基本账户予以解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全力护航企业安全生产。对企业涉安全生产犯罪,积极向上级调查组提出检察意见并获采纳,在确保依法打击的同时,实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更好统筹安全和发展关系。围绕“园中园”“厂中厂”出租方和承租方相互推脱安全生产责任问题,深入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明晰各方责任,促进形成安全生产理念共识。全面推进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联动治理“蓝光”专项行动,以办理省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为契机,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在我区从业的107家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深入开展调查,查清部分机构出具不实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已责令相关企业整改消除消防隐患,并推动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从业信息共享及工作协作机制,切实服务保障安全生产大局。
倾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监督,查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在全国范围内向上千家酒店、足浴店提起诉讼恶意索赔的事实,推动该案在全省、全国范围内的纠错。强化本土知名商标保护,在生产、销售假冒喜临门床垫、“绍兴黄酒”案中刑事打击13人。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对一起印染企业侵犯著作权案件开展合规建设,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文广、工商联等部门制定《印染行业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南》,在辖区企业开展行业合规试点,助推印染业持续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企业创新活力,就一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研发的技术方案获发明专利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减刑,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三、做实做强法律监督,一体履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能动推进“四大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实现更高层次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行稳致远。持续深化对“立的对不对、抓的该不该、判的对不对、执行的严不严”等问题的监督,监督立案、撤案21人,追捕、追诉3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件,其中立案监督的蔡某某因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不捕26件34人、不诉485件700人。全年认罪认罚适用率87.6%,采纳率96.46%。持续做细做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共建检警“大控方”格局,不捕、不诉案件复议数同比下降30%。建立性侵案件性病快速筛查和阻断机制,在办理一起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性侵案中,启动快速联动机制,被害人及时服用阻断药物,成功阻断感染。不断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意见6件,监督收监执行8人,有力维护“高墙内”公平正义。
民事检察有效有力。持续深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加大涉民间借贷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打击力度,查办侵害企业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4件,涉及金额6100余万元,有效维护司法秩序与权威。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着力推进深层次监督质效,助力挽回国家或他人经济损失近1.3亿元。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加强与法院联动协同力度,合力打击“借马甲”经营、“借壳”回购资产、虚假债权债务转让等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移送拒不执行犯罪线索8件9人,助力债权人追回执行财产1000余万元,有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全面深化。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终本执行案件,全面调查被处罚人名下财产情况,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助力查封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可执行财产,推动行政处罚落地落实。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成功化解案件2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对刑事不起诉案件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处罚247人,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深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我区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私建坟墓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在全区层面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违规建墓乱象。
公益诉讼检察精准高效。深化浙东运河生态文遗保护,办理涉大运河公益诉讼案件12件,督促保护沿岸文物100余处,清理沿河固体废物60余吨,让古老大运河焕发新风貌。依法打击涉文物犯罪,发现“三普”登录文物“中巷桥”被盗卖线索后,督促并协同职能部门依法追查、移送犯罪线索,追回失窃桥面板,对5名盗卖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推动全区900余处“三普”登录文物获挂牌保护,相关做法获新华社报道。持续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在农村食品安全、耕地违法整治、古树名木保护等领域立案办理19件,为乡村振兴赋能添彩。全力护航亚运赛事工作,对亚运场馆周边环境及无障碍设施安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所办案件入选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全面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以“永远在路上”的定力韧劲抓实抓紧自身建设,推进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全面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抓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引导干警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不断抓实机关党建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与上海虹口检察院启动党建共建活动,强化业务互促、文化互融、党建合作。组织开展检察队伍纪律作风提升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拉紧廉洁自律防线。
深化人才兴检战略。常态化开展“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组织开展案例课堂、业务竞赛、实务论坛,全方位培养、用好检察人才。以“检察长专家门诊”“检警沙龙”“联席会议”等为抓手,强化与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的交流学习,补齐专业知识和素能短板。积极开展“一部一品”争先创优活动,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个人或集体获评市级以上荣誉16次,其中两个办案团队获最高检表彰,一数字检察成果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一等奖,一检察专报获最高检检察长批示肯定,人才兴检成效不断显现。
自觉接受各界监督。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配合做好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合力打造法律监督共同体。向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听证会等活动,更好倾听代表委员声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24人次,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监督和法院、公安机关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们在改革中顺势而为,在挑战中勇毅前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我们深知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离不开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帮助,离不开纪委监委和政法各单位支持、配合。在此,我谨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时代赋予重任,发展未有穷期。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一是服务中心大局领域有待拓展,检察工作离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工作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法律监督力度仍需加大,检察业务薄弱环节尚未有效补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还需进一步推进,法律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离新时代检察工作能力现代化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检察业务领军人才储备不足,监督本领和斗争精神还需增强。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紧盯不放,不断在破难题开新局上下功夫、出成效。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区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重点工作部署,坚决扛起“图强争先、领跑竞跑”使命担当,全面依法履职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深化法律监督,为奋力打造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县域样板,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再创现代化“国际纺都”新辉煌提供坚强检察保障。
一是践行法治之责,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和为人民司法。紧扣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营商环境法律监督中心品牌效应,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看得见”的法治保障。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努力为社会安全稳定、经济稳进提质、人民安居乐业保驾护航。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用心用情办好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民生案件,切实当好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
二是加强法律监督,努力实现办案质效与公平正义有机统一。坚持“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在对重大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积极助推我区轻罪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和解制度,减少社会对抗。全面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持续惩治虚假诉讼,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监督。统筹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反向衔接”。主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难点问题及跨部门、跨区域的治理堵点,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自身建设,持续锻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在筑牢政治忠诚上持续发力,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深化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升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推动检力下沉,实施检察官“牵手”镇街人大代表联络站“工程”,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构建科学的业务领军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打造检察业务领域内的领军人物和专家型人才,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能提升。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深入检视和整改检察机关自身司法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各位代表,潮平岸阔催人进,奋楫扬帆起新程。新的一年,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辱使命、不负重托,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奋力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再创现代化“国际纺都”新辉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一:
案 例 解 读
1.非法催收债务涉恶案(第2页第9-10行):2021年以来,从事车贷催收业务的一恶势力团伙在明知车贷债权存在虚增金额、还款被截留、抵押权丧失等情况下,仍低价购买车贷债权包,非法安装GPS对车辆进行搜索定位,并委托第三方拖车队以深夜拖车的方式要挟他人偿还债务,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多达190余名。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依法提起公诉20人,为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2.“中油溢家”案追赃挽损(第2页第15-16行):2016年以来,黄某某等人以开发油田、投资油井项目名义,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把追赃挽损贯穿于司法办案工作始终,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涉案资金流向,系统性强化追赃挽损,追回损失2000余万元,切实维护被害人财产权益。
3.涉村公益设施项目非法采矿案(第2页第19行):检察机关以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为契机,全面梳理调研近五年来非法采矿案发特征,发现停车场、公路等村公益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非法采矿案件高发,而个别基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法治意识不强,缺乏对违法犯罪的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向自规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堵塞施工管理漏洞,降低基层干部履职风险。
4.漓渚镇徐某某诬告陷害案(第2页第21-23行):2019年9月,一村干部诉徐某某诽谤罪刑事自诉案二审裁定生效。后徐某某明知其系诬告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国家信访局、浙江省委巡视组等部门控告村干部贪污受贿,并在网络上公开举报。期间,浙江省委巡视组将举报材料移交我区纪委,区纪委交由漓渚镇纪委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再次查证徐某某举报内容均属捏造。但徐某某仍继续重复举报,期间多次进京信访。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以诬告陷害罪依法提起公诉。后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5.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第2页24行-第3页第2行):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辖区一会所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期间引发性侵、打架斗殴等次生犯罪。为此,我院联合公安机关在全省率先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犯罪,依法惩治7名涉案人员,并开展娱乐场所涉未成年人专项监督,助力营造绿色健康娱乐环境。
6.“一对一”授课侵害未成年学生案(第3页第2-5行):王某某在违规兼职培训老师期间,利用“一对一”授课之便利,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严重心理创伤,并因过量服用安定药物被紧急送医抢救。检察机关在开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字专项监督时发现该线索,依法监督立案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综合运用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心理疏导等方式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后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
7.181名农民工讨薪案(第3页第6-9行):徐某经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同意,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并自行负责招工,后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案后发现,此案涉及181名农民工,但现有证据无法追究挂靠公司即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刑事责任,而挂靠公司在民事上应作为共同支付工资义务主体,遂决定开展刑民协同履职,将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一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助力农民工全额追回拖欠工资520余万元。
8.涉追偿权纠纷执行监督案(第3页第16-19行):朱某某与郑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位于某地的房产归女方朱某某所有,待其子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归其子所有。但因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房产未能过户登记至女方名下。后因男方郑某某债务纠纷,该处房产被查封并将进入司法拍卖流程。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监督后,联合法院双向发力,共同推动郑某某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进而保障朱某某及其子女居住权。
9.纺织印染领域合同诈骗案(第4页第11-13行):不法分子在明知无经济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空手套白狼”手法,从企业高价采购坯布,在骗取企业主信任后,采用预付部分货款或者定金的方式,赊账骗取大量坯布后低价予以出售,俗称“减法生意”。2023年,柯桥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合同诈骗案件14件39人,累计涉案金额2.5亿余元,有力打击纺织印染领域合同诈骗犯罪。
10.高新技术企业被恶意维权案(第4页第14-18行):辖区一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股东出于经营同类公司需要,开展恶意商业竞争,将投资该企业的款项捏造为借款,持续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致使该企业被反复恶意诉讼长达两年,账户被冻结而无法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联合法院积极启动恶意诉讼甄别机制,对该企业基本账户予以解封,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5页第1-6行):章某某在经营浙江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过程中,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一方面通过违规挂证获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另一方面指派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测、评估工作,对柯桥及绍兴其他地区的部分未批建(构)筑出具虚假《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后经消防部门实地核查取证,该检测公司出具的多份报告结论与现场实际消防安全条件严重不符。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浙江某建设工程检测公司章某某等4名主管及责任人员,在明知无资质的情况下,仍开展违规检测评估并出具不实报告,依法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12.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案(第5页第8-10行):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全国上千家酒店、足浴店因经营期间在“云视听极光”(腾讯视频电视版)平台播放《大话武林》《菜鸟囧探》等影视作品,被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影视作品放映权为由提起诉讼,绝大部分被告被法院认定侵权而败诉。后经检察机关查实,该文化传媒公司系虚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并提起诉讼恶意索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目前,柯桥检察机关已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均获改判,并将此案层报至上级检察机关,推动在全省、全国范围内的纠错。
13.生产、销售假冒喜临门床垫案(第5页第11-12行):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李某某提供样本,由谭某某、韦某某在其二人经营的广东佛山某家具厂生产带有“喜临门”注册商标的床垫1000余张,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根据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要求,柯桥检察机关作为管辖院依法受理审查后,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14.生产、销售假冒“绍兴黄酒”案(第5页第11-12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为傍“绍兴黄酒”品牌,一种将“空壳”厂址注册在绍兴市内,生产、销售端均在绍兴市外乃至浙江省外的犯罪模式日渐增多,所售黄酒与绍兴黄酒的生产工艺及口感存在显著区别,对绍兴黄酒美誉度造成实质性损害。2023年,柯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绍兴黄酒”10人,助力守护绍兴黄酒金名片。
15.印染企业侵犯著作权合规建设案(第5页第13-16行):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印染企业侵犯著作权案中,依法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并积极开展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文广、工商联等五部门制定《印染行业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南》,召开合规指南推进会,在辖区十家纺织和印染企业开展合规试点,为企业开展专业化合规培训,引导纺织印染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16.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第5页第16-18行):浙江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人员马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其研发的技术方案获国家发明专利。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就马某某取得该专利的真实性和主导性进行论证,在查证属实后依法建议对其减刑。后经绍兴中院裁定,马某某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五个月。
17.蔡某某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强奸,介绍卖淫案(第6页第2-3行):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某某等5人介绍卖淫、寻衅滋事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有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强奸、介绍卖淫犯罪线索,经自行补充侦查收集大量证据后,依法对蔡某某监督立案。蔡某某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充分研判关键证据,确定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作案链条后,以蔡某某涉嫌组织、强迫卖淫、强奸、介绍卖淫罪依法提起公诉。后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
18.性侵被害人保护案(第6页第8-10行):为切实阻断性侵案件中艾滋病、性病的传播,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卫健部门出台会议纪要,建立性侵案件性病快速筛查和阻断机制。自该机制实质化运行后,各部门加强衔接配合,在一起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性侵案中高效联动、快速处置,及时引导被害人检查治疗并服用阻断药物,做好艾滋病暴露后预防,经三次检测现已排除感染可能,有效保护性侵案件被害人健康权益。
19.“三普”登录文物“中巷桥”被盗案(第7页第12-17行):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阮社清代乾隆年间修造的“三普”登录文物“中巷桥”被盗卖至萧山后,立即开展公益诉讼诉前调查,并推动和协同主管部门依法追查、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追回失窃桥面板3块。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张某某等5人构成盗窃罪,并诉请5人连带承担中巷桥修复费用38.08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附件二:
名 词 解 释
1.“四大检察”(第1页第14行):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2.检察建议(第2页第20行):指检察机关通过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发出建议,督促完善单位制度、弥补监管漏洞,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效果的制度。
3.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第4页第7行):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企业涉罪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案企业可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违规风险点开展合规整改,并接受第三方专业监管考察,对考察合格的涉罪企业,检察机关可依据法律作出不起诉、从轻量刑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实体性、程序性从宽处理决定,从而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通俗意义上也可理解为一种司法康复机制,旨在挽救“带病企业”,给他们一个整改自救、重新出发的机会,为社会作出更大的价值和贡献。
4.“四个一”活动(第4页第23行):柯桥检察机关强化能动履职,在依法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同时,全力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围绕“园中园”“厂中厂”出租方和承租方相互推脱安全生产责任问题,组织开展“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发布一封公开信”“通报一批典型案例”“进行一次靶向宣传”活动,助推全区安全生产大局。
5.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第6页第6行):是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重要平台,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开展工作,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人民检察院指派常驻检察官、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共同负责,重点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作用。
6.刑事执行监督(第6页第10行):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7.虚假诉讼(第6页第13行):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侵犯当事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
8.民事执行监督(第6页第17行):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9.行政非诉执行(第6页第23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第7页第3行):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1.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第7页第6行):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举措,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12.“三普”登录文物(第7页第12行):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始于2007年4月,止于2011年12月。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6大类59个小类。
1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7页第14行):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机关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致使公益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14.“三个规定”(第8页第6行):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10页第2行):指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制度,这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16.行刑衔接(第11页第4-5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