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残疾人联合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2-09] 浏览

为切实做好我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返岗管理,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明确春节后返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返岗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格防范和控制疫情在我会发生发展,建立健全防范、指挥、处置工作机制,做到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有备无患,保障全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正常开展工作。

二、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会的防疫工作及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成立以党组书记、理事长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一)人员组成

组 长: 王国彪  沈琴梅         

副组长: 张国富  张  苗 

成 员: 钱婧冰  傅  宏  葛  英  潘建华  阮  超

部室(单位)疫情报告人:各部室、事业单位负责人

向区机关工委疫情报告人:阮  超

向市残联疫情报告人:葛  英

领导小组下设疫情防控办公室,张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机关办公室全体人员。

(二)主要职责

组长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指挥和组织我会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副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分管领域疫情防控、处置工作,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讨论决定防控工作具体措施;

成员主要职责:具体负责落实我会的疫情防控、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各自部室、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

疫情报告人主要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及时上报疫情。

三、疫情预防工作措施

1.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治知识。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加强自我防护,少外出少走动、不聚会不聚餐,去公共场所要戴口罩,避免近距离接触发热、咳嗽病人。

2.加强人员筛查摸排管控。建立身体健康状况每日报告制度,要落实“一人一表”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工作人员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湖北省和省内温州市等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接触情况、直系亲属健康状况等信息。由各部室(单位)汇总后,于每天下午16:00之前上报办公室。机关党总支负责每日统计填写统计信息表(表式见附件2),通过“钉钉”等信息化渠道于每天上午9时前报区直机关工委。

3.去往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一律推迟返回。已返回和近14天有流行病学史的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并按规定实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观察措施,不得返岗上班。

4.对居家观察人员,要明确专人联系督促,保证措施落实,并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在观察期满后,健康状况无异常的经批准后方可返岗上班。

5.物业人员要做好对每一位进入大院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有体温升高者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在疫情解除之前,严格封闭管理,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大院,谢绝各类来访参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事先需报当天带班领导同意,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6.要全面加强办公场所卫生消毒,卫生保洁人员要及时清理环境卫生,保持处处整洁,做好每日的办公场所消毒工作。

7.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严格执行“十条一律”规定(详见附件1)。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在岗在位。全会人员要确保24小时电话畅通。

8.要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不必要的会议一律取消,非紧急会议一律推迟,能网上办理事项一律网上办理,对于急需、必需到现场办理的特殊情况,可进行咨询和预约服务,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佩戴好口罩等防控措施。

9.疫情防控期间,停止集体就餐,分餐配送,专人领取,就餐地点应分散,吃饭前的最后一刻方可脱口罩,避免面对面就餐、就餐说话、扎堆就餐。

10.明确言行规范。不转发未经确认的疫情信息,不谈论小道消息,不传谣,不信谣。

四、应急处置措施

1.及早发现。通过体温监测、即时报告、每日上报等办法,各部室(单位)若发现工作人员出现类似症状,要第一时间报告防疫领导小组。必要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专业检查评估。

2.及时上报。要实时准确掌握人员有关信息,特别是新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被卫生疾控机构集中医学观察的,必须立即向本级直属机关工委等有关部门报告。

3.上报流程。个人上报→部室(单位)上报→会防疫领导小组上报→市直机关工委

五、后续处置

疫情应急处置完毕后,尚需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情况,并准备好相应材料备查。

2.积极配合卫生疾控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的治疗、隔离,场所消毒等处理工作。

3.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应急处理工作的、发布假消息的、不服从指挥的人员,将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1.本预案的解释权归会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本预案将按照上级相关相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

3.本预案于2020年2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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