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在绍兴市柯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代院长 陈建民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我院在区委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五年来,我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等国家级荣誉7项,“全省法院先进集体标杆”等省级荣誉37项,1人荣获“全国优秀法官”。
一、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过去五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3471件,办结93048件。其中2016年受理22053件,办结21640件,同比分别上升16.22%和12.17%。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296.69件,是全省平均数的1.43倍。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五年来共受理刑事案件6244件,审结6287件,判处罪犯1004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30人。审结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涉黑涉毒等严重影响群众社会安全感的犯罪案件1081件,促进社会治安持续向好。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65件75人,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1813名具有从轻情节的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等依法判处缓刑。坚持治病救人,寓教于审,判处未成年犯208人,均实行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加强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保障,为1768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率达85.69%,居全省前列。
调判结合维护民生权益。坚持调判结合,五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4091件,审结34169件,调撤率达73.57%。注重依法保障民生,审结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24532件。打造全市首家“家事审判特色法庭”,制发全市首个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审结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涉“三农”案件4281件。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状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结案件8906件,调解成功率99.58%,对961件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监督支持促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五年来共受理行政案件606件,审结590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司法监督职能,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12件,占判决案件的61.9%,其中因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败诉34件、因行政不作为败诉43件。经法院协调后和解撤诉144件,经案外沟通促使行政机关主动调整具体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91件。积极推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63.2%。强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连续九年向政府部门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为各类行政机关授课10次,听课人次达500余人,促进依法行政。
积极推进执行难破解。五年来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6379件,执结26089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出台《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计划》,确保成为全省首批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惩治力度,累计拘留1365人,通过媒体曝光1290人,限制出入境46人,将11566个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统一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限制高消费。坚持24小时执行备勤制度,对1111名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布控措施,协控到位519人。深化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11件,已判刑6件6人。充分应用省高院“点对点”、全国“总对总”、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联卡交易记录等查询系统,查询各类财产信息79400条,查询到被执行人款项近28亿元。全力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4家企业顺利实施“执转破”,有效解决涉破产企业的执行难问题。
二、主动有为服务大局,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保障中心工作。积极贯彻区委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重点工作依法推进。五年来,共审结涉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拆违、拆迁等案件1394件,既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共受理非诉行政审查案件1867件、非诉执行案件816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1214件。对涉国土、水利、林业等1434件案件适用“裁执分离”。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通过教育说服被告人采取放归野生动物、恢复绿植等补救措施,积极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全力参与司法护航“G20”工作,积极开展涉诉信访摸排稳控、天网行动等,共收监未羁押罪犯17名,被省高院评为“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先进集体”。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五年来,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20622件,审结20358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5792件,买卖、承揽、股权确认转让等案件9321件,努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积极参与区委区府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强化风险企业信息排查和预警机制,探索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化解银行不良债权近200亿元。成立全市首家专业金融审判庭,五年来共审结金融案件2773件,涉及标的额超210亿元,有效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坚持帮、破结合,受理破产案件60件,涉案金额超300亿元。推动15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超30亿元,释放土地资源近3500亩、房屋面积100万余平方米,为实现“腾笼换鸟”、转型升级提供可靠司法保障。
保护创业创新发展。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审结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1651件。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在全省首创知识产权“三专”审判体制、跨区域“三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以及“美术作品原创承诺制”、“花样公示”等制度,所办案件成功入选2015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成为全市首家有权受理跨区域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基层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1052件,审结1046件,有力保护投资环境和外向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依法助推简政放权改革,受理涉行政许可案件12件。创新以案说法,在民事案件裁判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服判息诉率。结合审判实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助推社会管理法治化,共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32份,反馈采纳率为85.7%。重视信访工作,坚持院领导定期信访接待和新进公务员轮值信访大厅制度,接待信访1153人次,实质性化解13件,依法对20件无理访、重复访案件报备终结,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推进“三大机制”建设。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9.8%,通过网上立案受理案件1583件。推进“大服务”机制建设,完善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判后答疑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诉讼、律师履职提供便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累计向94名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金246万余元,为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916万余元。落实“大调解”工作机制,与区司法局合作设立驻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驻交警队调解室等调解组织常年提供各类调解服务,五年来共调解结案5060件。
深化阳光司法工作。全面落实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制订出台《司法公开标准化操作细则》,推进庭审直播常态化并实现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主动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所有司法信息,累计发送审判、执行节点信息14726条,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程。坚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累计发布各类裁判文书61150份,数量居全国法院第5位。打造“四位一体”司法拍卖模式,组织司法网拍1960次,成交近27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4417万元。
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推进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设,共接听来电10628件,接通率99.5%,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便利。启用“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方便律师通过网络开展工作。全面上线运行案款管理系统,方便当事人缴退领诉讼费、执行款。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探索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大大提升审判效率。完成建院以来32.1万卷诉讼档案的电子化扫描工作,实现档案查阅电子化。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人民法庭地位作用,选派骨干力量到法庭工作,扩大法庭收案范围,方便就地解决纠纷。开展人民法庭“一庭一特色”活动,积极延伸基层司法服务。在法庭辖区交警中队设立联合调解站,诉前快速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3725起。在辖区乡镇设立人民调解员培训站,培训370人次。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队伍建设年”等专项活动,完善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坚持领导干部讲党课、作专题报告制度,健全考学、述学、评学机制,全面查找自身短板,形成短板问题清单认真对照检查。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活动,不断抓好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重视法院文化建设,以身边典型激励干警,发挥先进引领作用。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稳步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首批52名入额法官遴选工作顺利完成。积极探索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对1名被告人宣告无罪,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6件。通过全面落实司法改革各项举措,真正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注重加强教育培训和学风建设,充分发挥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通过上挂锻炼、部门轮岗、学习培训、法官论坛等多种方式快速提升青年干警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强化精品意识,开展优秀裁判文书、优秀示范庭审评比等活动。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改进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加强调研工作,完成省级以上调研课题2项,发表调研文章56篇,在全国性征文比赛中获奖7人次,在省市级以上竞赛中获奖63篇。
全面落实廉洁司法。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通过开展廉政谈话、签订廉政责任状等,筑牢反腐倡廉防线。坚决落实“七个绝不允许”和浙江法院“五条纪律”要求,扎实开展廉洁司法教育日、家庭助廉、案件随机回访等活动,加强日常司法巡查,确保队伍不出问题。严格落实中央防止司法干预的“两个规定”,实现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和记录通报。
五、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定向分级联络工作。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深化司法监督工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共办结区“两会”代表建议9件,满意率100%。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每年向区政协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政协提案11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重大执行行为,聘请政协委员和党内外人士作为特约监督员,听取意见建议。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坚持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审结抗诉案件5件。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开通投诉监督专用电话和电子邮箱。坚持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100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感受审判。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累计参与审理案件12478件,陪审率达到97.04%。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区委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柯桥法院向各位代表、委员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困难:一是司法改革进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全部推出,如何在深化、探索改革过程中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成为考验我院干警司法能力的重大挑战。二是案件数量屡创新高,办案压力和难度继续加大,办案条件和司法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部分干警的司法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个别法官司法言行不规范、不文明导致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佳。四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艰巨,执行不力、执行不能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
和2017年主要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从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为实现“三个率先”、打造“三个柯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稳定发展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严格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的“两个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为依托,着力打造审判执行的“精品工程”。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推进“平安柯桥”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审理好金融、房地产、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案件,加强对公民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助推经济转型升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管理。更好地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柯桥建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协调配合,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实际成效,确保圆满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并进入良性循环。
二是提升司法为民能力,更好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关注社会民生,注重司法实效,不断提升诉讼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推进“三大机制”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便民措施,打通立案服务“最后一公里”。继续做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作用,把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三是深化司法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制度潜力提升法院公信。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防范冤假错案。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和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信息化与审判管理的深度融合,构建大数据时代审判管理新模式。
四是坚持从严治院,更好地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廉洁。巩固和发展“队伍建设年”活动成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以铁的纪律、铁的作风,打造一支忠诚廉洁、干净干事、担当自律、奋发有为的法院铁军。注重年轻干警的培训和教育,遵循司法规律和司法改革方向,为法官员额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后备人才。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法律监督,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求实奋进,开拓创新,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实现率先完成经济转型升级、率先建成美丽乡村、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打造“时尚柯桥、印象柯桥、幸福柯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见报告第2页第4行):指年结案总数除以法院一线法官人数(按省高院政治部提供的一线法官人数的95%计算)的平均结案数。
2、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2页第14行):犯罪记录的存在,会给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甚至为他们重新犯罪埋下隐患。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指定辩护率(见报告第2页第16行):指刑事诉讼进入审判阶段后,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
4、家事审判特色法庭(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5行):根据浙江高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五家法院开展为期两年( 2016年6月1日起)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我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之一。家事审判特色法庭着力通过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人身安全保护令(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4行):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等。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训诫,也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或拘留。
6、经协调后和解撤诉(见报告第3页第7行):在行政审判中,有的案件原告诉讼请求经审查明显不能支持,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并减少当事人讼累,在人民法院释法说理后,原告会自愿申请撤诉。但也有部分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受诉法院会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在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做其他补救工作取得原告谅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案。
7、行政审判白皮书(见报告第3页第11行):指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梳理与分析,并以“白皮书”的形式报送当地政府,主要包括:每年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特点,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旨在促进依法行政。
8、全省首批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见报告第3页第16行):根据浙江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要求,我院被列为全省首批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9、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统一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7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展合作,由人民法院实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失信者将在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10、执行备勤制度(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6行):根据浙江省高院与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强化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的协作纪要》相关规定,通过备勤值班干警在院24小时集中值班和离院分散待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公安部门查获被执行人后,随时联系得上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被执行人,并在对公安协助控车、控人、举报人紧急举报等事项的处置中,确保执行人员接警后能够迅速集结、出勤。
11、省高院“点对点”、全国“总对总”(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3行):省高院“点对点”是指省高院网上“点对点”协助执行查控系统,即在法院与公安、金融、工商、国土等部门之间建立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协助查控平台,通过特定计算机网络(电子政务网或专线)和专门查控软件及加密,实现“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既提高了执行查控效率,又降低了执行查控成本。全国“总对总”是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已实现与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银行”方面的对接,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在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发起协查申请,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12、非诉行政审查(见报告第4页第8行):对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13、裁执分离(见报告第4页第10行):指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非诉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合法且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机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既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不同优势,又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监督。2011年国务院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2012年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浙江高院在全国率先在政府申请强制拆迁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中推行“裁执分离”工作模式。同时,浙江高院与省政府会签纪要,明确在国土领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推行“裁执分离”,并争取省委转发了有关文件。近年来,我省法院积极拓展“裁执分离”适用领域,在土地房屋征迁、国土、环保等非诉行政执行领域逐步全面推进“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最高法院领导多次批示予以肯定,并要求全国法院推广和借鉴。
14、天网行动(见报告第4页第14行):我院与区综治办、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等部门为切实营造G20 峰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联合开展的对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应予执行的罪犯进行集中清理的专项活动。
15、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见报告第5页第5行):根据最高法院2016年7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这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推进“三合一”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合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
16、知识产权“三专”审判体制(见报告第5页第7行):是我院在全省法院首创的“专业陪审员+专业辅助人才库+专业辅助人”三专认证体系,以便更好地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具体包括:选取区域内美术教师、资深设计师组成专家辅助团队辅助法官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相关认证;以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为契机,发展市场管理局、文联、台办等部门的专业知识人士作为专业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根据省高院发展知识产权诉讼专业辅助人的意见指示,在诉讼中倡导当事人申请专业辅助人出庭应诉。
17、跨区域“三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见报告第5页第8行):指我院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联合达成的旨在增强三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工作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三地法院案件管辖协同机制;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协助机制;委托调查、送达机制;委托执行机制,以及共享审判信息、互学司法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判尺度等内容。
18、“三大机制”建设(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2行):针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公信力不够、诉讼服务水平不高、服务窗口投诉较多等短板和问题,浙江高院积极在全省法院全面部署开展“三大机制”建设,全力打造诉讼服务的浙江品牌。为此,浙江高院于2016年9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三大机制”建设要在 “2016年下半年启动,2017年建成,2018年见效”,并于同年11月专门在台州召开了“三大机制”建设现场推进会。“三大机制”着力构建一个除庭审、执行之外的涵盖所有司法服务功能的体系,通过提供一站式、综合性、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加强人民群众诉讼权益保障,加大诉前和审前的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司法供给产品。“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之间既是一个有机整体,又有各自丰富的内涵。“大立案”就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做法,充分体现立案的便利和快捷,努力打通破解“立案难”的最后一公里;“大服务”就是以建设新型诉讼服务中心为载体,实现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功能互通,将辅助性、事务性、社会服务性工作及部分审判工作前移,为群众诉讼、律师履职、法官办案、审判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大调解”就是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努力破解案多人少难题,通过制度创新大力开展诉调对接与立案调解,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过滤功能,最终达到将大部分案件化解在庭审前的目标。
19、立案登记制(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2行):区别于原先的立案审查制,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20、“四位一体”司法拍卖模式(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9行):对执行阶段需要拍卖的标的物,通过“淘宝展示+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金融机构自有平台+法院‘两微一站’”全方面进行展示、公告,使拍卖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21、12368司法服务热线(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6行):我院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开设的司法服务电话,群众可通过拨打该电话号码查询案件进展信息、联系法官、咨询法律问题、进行信访投诉等,我院设置专人专岗对该热线来电进行接听、回复、转办。今后12368除了人工接听服务以外,还将开设24小时语音自动查询服务,以及建立短信服务平台、支付宝公众服务平台等便民服务。真正实现全省三级法院“一号对外、分级部署、各院联动、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
22、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2行):是指在省高院统一部署下推行的以录音录像方式代替传统书记员用电脑或手写记录庭审过程的一项改革措施,旨在节约人力成本,提高庭审效率。
23、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2行):是专门针对法院工作场景开发,主要为庭审、调解、合议、听证、审判委员会讨论、文书校对、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办案环节提供语音转写服务的智能化庭审支持系统。该系统能将庭审中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语言自动识别生成结构化的庭审笔录,庭审中普通话的语音识别正确率在96%以上,有效保障庭审记录的客观完整,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24、法官员额制改革(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8行):是指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根据一定的比例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数,以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在司法体制改革过渡期内,根据现有人员、工作需要以及案件数量等情况,并考虑法院层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我院法官员额数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0%确定。
25、司法责任制改革(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7行):是指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6、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5行):是指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
27、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见报告第9页第3行):为扩大司法民主,2013年5月,最高法院部署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力争两年内各级法院实现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陪审员的三分之二。目前,我省各基层法院正积极落实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陪审员的参审权利。
28、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2行):网上立案就是开通全方位、直通式、兼容性的网上立案服务平台,当事人通过实名注册后,可直接在网上提交一审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受诉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执行申请条件的,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相关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法院预约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当面核实,再决定是否立案。
跨域立案就是依托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跨域异地立案制度,为群众提供跨域、就近、标准、便捷的立案服务。对一审民商事、行政和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近向法院或人民法庭递交起诉(申请)材料。收件法院应当及时将起诉(申请)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受诉法院。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依法应不予登记立案的,受诉法院委托收件法院转告当事人不予收件;材料不完整的,受诉法院委托收件法院送达补正通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受诉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自行或者委托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延伸立案就是突破法院办公场所的地域限制,将立案服务延伸到山村、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当事人可选择到所在乡镇(街道)的综治中心、司法所提出立案申请,综治中心、司法所及时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由综治中心、司法所根据网上立案规定指导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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