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闽敏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是却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内涵,其产生方式、组织机构、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人大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地方人大存在同名不同姓的称谓。比如财经委员会,有些地方为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有些地方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区别只在于多了“常委会”三个字,或许一些初入人大者会认为“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为简称,其实不然,小小称谓里面有大文章。下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人大工作实践,谈谈“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一是法律内涵和隶属关系不同。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其工作行为和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具体规范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只能进行个别任免;其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关于“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里所指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内涵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二是组成人员产生的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工作委员会则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产生,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可以在本级人大代表中产生,同时也可以在本级人大代表以外产生。
三是职责和职能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而地方组织法对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工作委员会不具有这些职权,只能按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应的一些参谋、助手、协调、督办等方面的工作。
四是领导体制不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由此可以看出,人大专门委员会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在代表大会期间,跟人大常委会一样同属于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又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而工作委员会因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只能接受常委会领导。此外,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问题,而工作委员会遵循的是机关领导负责制。可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混淆。(作者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财经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