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优秀代表为何被“叫停”
发布日期:[2012-06-19] 浏览

    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曾经是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工作中积极探索一个举措,而且在实际工作,这种评选对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评选优秀代表突然“叫停”,开始大家感到不好理解,但本文认为,这一“叫停”是对的,是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要求的。
    在县乡两级,优秀人大代表应当由谁评选,这是问题的关键。优秀代表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评,由代表相互评,还是由选民评?过去实际做法是,评选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优秀代表名单在代表小组自己初评基础上,由人大常委会最后确定。但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人大常委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也就是说对全体人大代表负责,受全体人大代表监督;而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按照这一原理,代表履职好坏理应由选民说了算,评选优秀人大代表也应在选民中进行。这就是说,过去那种评选优秀代表的做法是不符合法理的。
    可是,由选民来评选优秀代表,在操作上非常困难。首先,在县、乡两级,每一选区仅1至3名代表,在3名代表中评出1名,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打破选区界限,让不同选区的选民共同评优秀代表,也会因为选区不同而产生不同看法。而且,选民人数众多,如果让广大选民参与评选,难度很大,成本很高,可行性不强。
    虽然,不评优秀人大代表,有些遗憾。但从坚持法理的角度看,对现在这种模式的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叫停”是正确的。
(县人大工作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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