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能“兼任”
发布日期:[2012-06-19] 浏览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为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任“一府两院”的职务?这里关系国家政治机制问题,关系监督和被监督问题,关系公正行使国家权力问题,从根本上说,关系国家政权能否长治久安问题!
    众所周知,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尽管在法律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议行合一”,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但在权力具体行使时,还是有分工、有制约的。人大在许多方面是不直接行使权力的,行政权由人民政府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大仅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这样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就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就能够健康运行。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一府两院”的职务,直接行使行政、审判、法律监督权,那么人大的监督,就会变味,就会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监督就会失去公正,监督效果就会大大下降。更重要的是:作为大权独揽、失去监督的“兼任”者,在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腐蚀之下,必然腐败变质,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基业就可能发生根本性动摇。
    因此,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任“一府两院”职务的规定,意义重大,不容忽视。(县人大工作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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