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议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发布日期:[2012-06-19] 浏览

——在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吴 晓
(2012年5月25日) 

    今天的常委会会议,我们听取并审议了县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开得很好。刚才,大家都发表了很好的审议意见,我都表示同意。下面,我重点就检察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工作,再讲一些意见。
    自2010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来,县检察院以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为契机,深化干警学习教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法律监督,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公正司法。我觉得县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过程中,较好地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始终坚持依法开展监督。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能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格要求被监督对象依法开展司法活动,又严格要求自身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做到了依法规范。二是做到了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能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以及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既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又客观真诚地指出问题,在监督中支持和促进被监督对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形成了和谐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三是注重提高自身监督能力。认真组织干警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各项业务培训,结合实际不断拓展监督领域,积极强化内部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努力使自身建设更好地适应监督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
    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还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检察人员对加强法律监督的职责意识还不够主动和到位,监督的力度还可以再加大,监督的能力和合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等等。为此,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决定》工作,我再提四点要求:
    一、要认清自身定位,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责任。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定位了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加明确地指出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由此可见,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是国家根本大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是社会主义法制中保障执法、守法相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其他社会机关都不能代替的。检察院要充分认清自身的这一定位,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切实增强法律监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有为地开展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二、要勇于攻坚克难,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要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围绕监督重点,克服各种畏难情绪,加大对诉讼中实体、程序方面严重违法和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法律监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努力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权威性,更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体现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利益。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检察院要始终把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围绕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检察干警业务学习培训,积极培育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强化内部以老带新,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要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改进执法和工作作风,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执法形象。同时,要始终把加强对自身的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使这种监督贯穿于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遍及全体检察干警。
    四、要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检察院要以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决定为契机,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在进一步探索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健全完善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县政府要积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公安局、法院、司法局要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水平的有效途径,增强工作主动性,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更多便利,从而形成更强的监督工作合力。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