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需要“重新任命”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
    绍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县长、副县长后,为何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需要重新任命?
    原来,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相同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满了,已经换届了,县政府组成人员依法也必须换届。
    那么,县政府有哪些组成人员呢?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和局长(主任)等组成。县长、副县长已经在县人大会议上选举产生,但县政府另一部分组成人员——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还没有换届,怎么办?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这项任务由新一届县政府领导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共同来完成。首先,新县长在当选两个月内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局长(科长)的人事任命议案;尔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通过会议审议、无记名投票等程序,依法任命新一届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至此,新一届县政府的换届工作才算全部完成。因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后,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必须重新任命,即使局长(主任)的实际人选没有改变,但也必须履行重新任命的手续。
    当然,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前,原局长(主任)应当继续履行局长(主任)岗位职责,保证县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
                            (县人大工作研究会供稿)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