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访”体制建设 防止重“信访”不重“法”
发布日期:[2012-03-19] 浏览

    编者按:在绍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认真审议了县政府等各项工作报告,充分肯定在县委领导下我县前五年取得的不易成绩,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现摘登部分内容。

第二代表团湖塘街道代表小组 罗建明

    现行的信访工作,对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不可忽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重“信访”不重“法”。一方面,群众有问题,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都通过“信访”,无意中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而且不利于群众培养和增强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不少问题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到位等不作为行为造成的,信访工作仅就事论事地触及某一具体工作,没有从健全法治机制上解决问题,长期下去对建设法治社会不利。
    二是信访“体制性迟钝”,现行的信访工作和信访考核机制,苛求不能出事,不发生群访,无规模上访,无人进京上访等,采取“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工作方法,把“表面稳定”“一时稳定”变成头等大事,有些领导为了一时减少上访,处理问题时甚至牺牲原则,变成“小闹小便宜、大闹大便宜、不闹不便宜”,这种不正确的行为导向,造成信访越来越多,甚至出现诸多“缠访、闹访”。
    为此建议:一要正确对待社情民意,正确对待信访。要加强和健全法治建设,加强普法教育,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引导公民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法治建设,从机制上解决“违法不作为”和“违法乱作为”问题,从源头解决信访问题。只有法律有尊严、法律有权威,社会才能真正有良序。二要健全信访体制建设,防止“体制性迟钝”,科学地对待和谐社会建设,应辩证地分析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做到在法的框架下,有理上访、有法可循;无理上访,有法可止,防止缠访、闹访、多访现象出现。要使领导和公民认识到,“信访”只是法制建设的补充,不是政绩考核的“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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