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选举立法监督 明确界定“贿选”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

蒋志君

    监督缺失是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突出问题之一。目前,学术界对“贿选”行为还没有达成共识,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贿选。由于人大作用的提高和选民意识的增强,代表选举中不可避免出现这种现象。“贿选”危害性非常严重,它干扰选举工作,妨害选民选举权利的正常行使,造成选举的不公平公正,建议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这种行为,并依法惩处。当然,这是难度很高的课题。笔者认为,界定贿选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有利于推进代表选举而不是限制代表选举的原则。不能把所有的“拉票”行为都认定为“贿选”,要给代表候选人充分的制度空间进行宣传,给选民以充足的手段行使选举权,实现其知情权。
    二是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代表候选人,不管身份如何,不管是组织团体推荐或者选民联名推荐,都应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的竞选行为。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同的地区,由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不同,对竞选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也有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客观界定,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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